《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米乐体育网页登录   更新时间:2024-03-14 14:00:26点击次数:589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能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一定要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做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做监督;

  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筑设计企业。报告中应包括工程完工验收和质量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筑设计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完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通信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设计企业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实际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百度
Copyright 2020 米乐体育网页登录.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9056139号-1